二十出头的年纪,本应充满青春活力,然而就在同龄人为学业努力、事业打拼之时,两名小伙子却把心思放在了歪路上,半年内先后在潘集区高皇镇、泥河镇、夹沟镇等地盗窃作案12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日前,潘集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系列盗窃案,两名小伙分别获刑。
2014年,原籍蒙城县年仅19岁的方某便开始了第一次盗窃。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方某独自作案8起,采取翻墙、翻窗等手段进入夹沟镇、泥河镇、平圩镇等7户村民家里,先后盗窃现金、黄金饰品、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热毯一条,价值52324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方某又伙同家住潘集夹沟的同龄人陶某共同作案4起。他们两人分工合作,驾驶三轮电瓶车走街串巷,分别在古沟回族乡、高皇镇、平圩镇等地,采取一人把风、一人入室盗窃的方式,先后4次由方某翻墙卸窗进入农民家中,盗窃现金、黄金饰品、香烟数包及绿茶2瓶等物品,价值33136元。
陶某于2015年5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方某参与的多起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8起独自盗窃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朋友代为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陶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之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且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方某退赔的赃款以及被公安机关追回的赃物,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对方某、陶某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记者 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