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忽视程序
未经仲裁,法院驳回起诉
日前,潘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因原告许某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时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一致,违反了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从而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据了解,许某于2007年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为潘集区一家煤矿。2015年,该公司与该煤矿签订的生产合同到期,公司无法为许某继续提供在该矿的工作岗位,此时,该公司将许某安排到外省的一家企业工作,许某嫌路途遥远,不愿意去外地工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2015年4月8日,许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上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以许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合法存续中为由,驳回了许某的仲裁请求。许某不服,于2015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申请仲裁的请求改为解除许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其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请求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进行劳动仲裁。本案中原告虽已进行了仲裁,但其仲裁请求是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在其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与仲裁请求不是基于同一事由,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许某的起诉。
(记者 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