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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多转带来的烦恼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0/16 9:03:3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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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户主同意转租店面,转租的租赁合同无法律效力

      假如你是承租人,你有权转让他人房屋吗?一间房屋多次被转租转让,房屋内物品又该如何归还?10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诉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以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财产应予以返还为由,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刘某从谢家集区的王某处租赁两间房屋,用于经营饭店,一年后,刘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饭店转让给赵某,2011年赵某又将饭店转让给孙某。2013年,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赵某转让费55000元,对于店内物品要求刘某另行主张。今年,刘某要求赵某返还2010年转让时的店内物品,但因时隔多年,店内物品大多数已经毁损,已无法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诉至谢家集区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店内物品损失共计60000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当时许多物品“是不能用的”,刘某出具的证据照片上的空调、集成灶、几个桌面、展示柜、窗帘,也都是赵某自己新买的,如今钱不在赵某手里,东西也不在其手里。赵某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谢家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王某同意转租合同无效,按照无处分原则,应当认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庭审时,刘某没有提供出购买物品的原始发票和权属资料,在转让时又未签订财产交接清单,导致法院无法进行价值评估。最终,该院依法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直接请求赵某赔偿店内物品损失6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吴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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