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18年前用打气筒将人打击致死,逃亡18年后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10月13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公开宣判,以其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1997年9月18日下午4时许,时年18岁的王某和汝某、刘某等人酒后溜至八公山区土坝孜,在土坝孜路口与被害人朱某相遇。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王某等人将朱某包围并对其进行推搡和拳打脚踢。期间王某将朱某摔倒在地,随手拿起路边的自行车打气筒朝朱某的头顶部猛击三四下,当场致朱某头部血流不止,王某等人见状后匆忙逃离现场。朱某随即被送往医院,因颅脑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次日,在听到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因为害怕被抓,王某晚上向亲戚借了点钱就开始了逃亡之路,在河南、合肥等地逃窜,也不敢跟家里人联系。2015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谢家集区一游戏机室内将王某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亲属代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陆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