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改为5年
从3月15日开始,《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出多项规定,包括采集个人信息应经过本人同意,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改为“5年”等。
据了解,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淮南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156万人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有正常经济活动的企业4146户,每天约有100人查询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可以说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随着银行业的飞速发展,个人与银行发生信用卡申请及贷款申请业务时银行必定会查阅个人信用报告判断用户信用资质,确定是否能为用户办理业务。比如,市民王先生近期去银行办房贷,就被告之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予放贷。经查是因为有一笔贷款逾期偿还,为此,王先生后悔不已。
据了解,所谓“不良信息”,是指对市民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市民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市民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市民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息。《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而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市民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而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也被禁止采集。按照《条例》,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而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