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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房产证咋就住不进去?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2/22 6:41:0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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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一女二嫁”
拿着房产证咋就住不进去?

      原打算买房订婚的夏先生,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办了房产证拿了钥匙后,却看到里面还住着一户人家。人家还说原房主欠着他的钱,怎么也不愿搬走。这事闹得夏先生婚也没订成,过年也没好心情。“经常睡到半夜就醒了”。这不,夏先生找到了媒体。

      夏先生买的这套房,位于淮南朝阳东路南侧的“春晓名城”小区。2月下旬,记者随夏先生来到了这个小区。夏先生介绍,他年近30岁,谈好了女朋友正准备订婚,打算买套房子把婚订了。2012年11月间,他在网上看到了一条房源信息,夏先生觉得这套房面积、价钱都合适,就找到了发布信息的淮南嘉佳房产中介。2012年11月9日,夏先生到了“春晓名城”看了房,这套房产89.06平米,2010年的房,原主人也是作婚房用的,只住了一年多,装修还挺新的。

      夏先生对此很满意,寻思着不需要怎么装修就可以住进去了,省钱省时间省精力,他就敲定了要买这套房,交了1万元定金。2012年11月27日,通过淮南嘉佳房产中介办理公证,夏先生拿到了“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12031098号”房产证,有了这个房产证,夏先生就以房产证作抵押去办贷款,时逢年底,贷款紧张了些,也多费些时间,到了今年的1月6号,夏先生把贷款办下来,把36万元的房钱交了,加之之前付给中介的7200元中介费,夏先生从嘉佳房产中介那里拿到了钥匙。

      1月6号当日,夏先生拿着房门钥匙就赶往“春晓名城”,到了物业那里,打算把物业费交了。当听到夏先生要交的楼房间号时,惠丰物业的人员在查询后,惊讶地告诉夏先生,在去年底,已有人把物业费交过了,业主姓尹,人就在房里住着。夏先生一听就很急,赶紧跑到房子一看,确实住着人,还有一位孕妇,人家说这房子已被抵押给他们了。

      交涉无果,慌乱中夏先生就报了警,110赶到后,经过询问,表示不便直接处理,不好当时就把那户人家赶出来,建议夏先生到田区公安局经济侦查科报案。拿着房产证却住不进房子,无奈中,夏先生又找到嘉佳房产中介,办理此事中介吴经理表示要找原陈姓房主协调解决。

      夏先生这里,由于没拿到房子,与女朋友也没法办订婚,还遭女方家埋怨。快过年时,夏先生很急,不断打电话催促中介,而中介一直也没办成,“年怎么能过好?觉都睡不好,常常半夜就醒了。”夏先生说,事情一拖就到了现在。

      夏先生补充道,1月6号自己和房间里住着的人家交涉时,尹姓人家跟他说原房主欠他钱,就把房子给他了,虽然没有房产证,但他有双方的卖房协议,是在2012年9月份签的。记者从惠丰物业公司证实,尹姓人家是在2012年12月底来交的物业费,当时还说原房主已把房子卖给了他们,他们交了一年的物业费计480元。经查询,原房主的物业费只缴到了2012年4月份,尹姓人家还把自己12月份来住之前欠的物业费也一并补缴了。

      淮南市司法局12348热线值班律师冯涛认为,此案例涉及“一房二卖”,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从合同成立时间来看,虽然夏先生的购房时间在后,但他取得了房产证,即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夏先生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即使前买受人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现实际居住户尹姓人家在搬出后,可以按涉嫌诈骗起诉原房主,由法院按照具体情节进行判决。

(记者 张雪峰)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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