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在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的临时工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实现“老有所养”。
方案规定了参保范围。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分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次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方案规定了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4402元,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对年龄达到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上的高龄参保人员,每递增1周岁减少1000元,但最低补缴费额不得低于20000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可以从招工当年起补缴,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可以从形成劳动关系当年起补缴,补缴费起始时间均不得早于1996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与单位无劳动关系人员,不得往前追溯补缴。
方案同时规定了待遇标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依据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工龄政策规定,从参加工作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限,一次性核定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最低为616元/月,最高为1071元/月。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的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为435元,最高养老金为557元。以上两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均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且养老金待遇调整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调整同步进行。
(通讯员 陈鑫 记者 鲁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