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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今日“报到”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8/31 23:38:5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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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就医将享受更多优惠

  8月30日,记者从淮南市卫生局了解到,自9月1日起,淮南市卫生局将正式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自今日起,老百姓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将享受更多优惠。

  扩大用药范围  增配部分药品

  8月30日下午,在田家庵区淮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往有群众反映,开药不方便或者大医院开的药他们在社区拿不到等情况。“现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逐步巩固、完善,今后,老百姓能买到的零差率药品更多了,看病、治病更方便,得到的实惠也将更多。”这位工作人员说。

  根据《意见》,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引导分级诊疗,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

  自9月1日起,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实行一体化管理

   《意见》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到2011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

      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引导社区首诊 推行双向转诊

      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病人在测量血压的时候,如果达到低压110,高压160,就不能在社区医院就诊,而是需要到大医院就诊。”8月30日下午,淮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 陆士宇 见习记者 陈 璐)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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