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改变过去量刑程序在法庭前台“失踪”,而由法官在台后行使“量刑裁量权”的状况。审判理念的转变,有利于最大限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量刑辩论:为司法公正增设一道防线
3月9日上午,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我市某乡3名80后青年,为帮朋友“出气”,将人砍伤,被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与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审不同,当天的庭审增加了量刑辩论这项新程序,公诉人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则根据自首、民事赔偿等情节,提出了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围绕量刑轻重展开了激烈辩论。审判长、审判员在组成合议庭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客观、合理的量刑范围。“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让检察官本应有的‘量刑建议权’和辩护人拥有的‘量刑建议权’在庭审程度上均得到回应,使得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形成科学合理的量刑机制,变‘闭门造车’为‘公开博弈’,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该院负责人感言。
长期以来,市民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更多地集中于定罪领域,而忽视了对量刑的规范、监督与制约,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地域间差异、法官运用法律水平不一等是客观原因,而量刑体系不健全是深层次原因。为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2010年10月1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迈进了一大步。
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中的重点之一,此举实现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强化了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达到控、辩、审的三方平衡,保障了“量刑建议权”的实现,为保障司法公正增设了一道新“防线”。量刑规范化的适用范围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15种犯罪类型案件。
据了解,自2010年10月开始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以来,该院刑事案件审判呈现出“两高一低一无”的现象,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服判息诉率提高、上诉率降低、抗诉率无。该院刑事审判庭累计受理涉及量刑规范化的15类犯罪72件,其中(2010)田刑初字号案件35件,全部审结完毕,审结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100%;(2011)田刑初字号案件37件,已审结24件,审结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100%,无上诉和抗诉案件。
(记者 朱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