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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大通区法院敲响量刑规范化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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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法院敲响量刑规范化第一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10/19 0:45:4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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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这一重大司法改革。10月13日,大通区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开始了量刑规范化这一重大司法改革的试行工作。当天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法槌敲响,该院开庭审理了宫某交通肇事一案。

      2010年2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宫某驾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窑车管所门前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左侧先将行人陈某某撞伤,后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段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该轿车被撞后移动过程中又与同方向后方孔某驾驶的客车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宫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归案。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通大队认定,宫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宫某对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庭审很快进入到以前庭审中没有的“量刑事实的调查程序”。公诉人与宫某、辩护人围绕这些环节进行了辩论。公诉人就指控宫某犯罪事实的证据举证后,接着专门就宫某的量刑证据进行了举证。宫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归案经过、调懈协议、收据等证据没有异议。当审判长询问宫某有无量刑情节的证据时,宫某又补充出示了其赔偿段某某、孔某的车辆维修费损失的凭证及证明其没有前科劣迹的公安机关说明。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被告人宫某重点就宫某的量刑进行了辩论,公诉人提出宫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三个方面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宫某也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做出判决。

      据悉,量刑规范化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加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实现审判公开、量刑公正。     

(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张亚男)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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