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市政协十三届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淮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的做法,政协第十三届淮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的市政协委员,授权市政协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