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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淮南立法严惩违建 明确拆除违建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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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立法严惩违建 明确拆除违建一律不予补偿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6/21 23:44:1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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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淮南市政府向全市公布了《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这意味着淮南将动用全市力量开始重拳整治违法建设。

      该《规定》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对于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市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规定》确定了3种拆除方式:自拆、助拆、强拆。有能力的责令其自拆;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城管执法机构帮助拆除;对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该《规定》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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