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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淮南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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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6/10 23:46:4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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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近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多个方面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

      根据《通知》,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房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需经市房管局进行综合查验,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记者 陆士宇 通讯员 刘芳)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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