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首页 > 时政新闻 >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着手治理社团乱收费行为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对于纪念活动要加强监管
 与古人做一场“穿越时空的对话”
 “红娘奖”让青年人才留人更留心
 涵养营商环境“清新空气”需久久为
 “爱的后备厢”满载的是亲情与乡愁
 从春节习俗中汲取文化自信的力量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着手治理社团乱收费行为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6/2 1:51:23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1日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依法查处一些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乱收费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

      根据上述三部门1日公布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此次治理规范的范围是社团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七种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应坚决取缔: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通知》规定,制定或修改社团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须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对存在垄断服务的,收费须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对其他服务的收费,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为自查自清、集中审核、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所管理的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的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审核。

      三部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根据《通知》,重新规范的社团收费及政策措施,要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190007号 
主办:淮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