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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时政新闻 > 国办下发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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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下发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1/7 1:14:5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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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决定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此举旨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意见》指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建立,规范统一;统筹编制,明确责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相对独立,有机衔接;收支平衡,留有结余。

      根据《意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意见》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本年度变动情况;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意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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