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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时政新闻 > 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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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12/24 8:22: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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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罗旭)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规定了对新闻媒体追究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规定》强调,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据介绍,《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立案公开。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的“三不知”问题,特别是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不清楚的问题,明确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二是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审判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延长审限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诉讼权利。规范宣判公开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是执行公开。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各地法院按照要求逐步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丰富信息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同时,要求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是听证公开。“听证公开”原是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项目中一个单独的子项目,并已经草拟了《关于公开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但考虑到当前听证公开工作的开展还处于一个摸索阶段,许多做法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所以《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

  五是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我们也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六是审务公开。司法公开不只限于案件审判公开,而且包括法院审判管理和其他工作的公开。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稿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朱宗淼

(责编: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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