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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会新闻 > 夫“偷”积蓄炒股 离婚分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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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偷”积蓄炒股 离婚分钱麻烦了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5/21 0:32:4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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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建设村的张先生和爱人协议离婚,但在连连上涨的股票面前,两人争吵不休,这股票如何分配成了两人争吵的焦点。5月17日,记者见到了正在和律师商讨股票分配问题的张先生和爱人。

      张先生和爱人是在2005年结婚的,在企业做财务工作的张先生平时比较喜欢上网炒股,2008年下半年正当股市跌得一塌糊涂时,张先生凭着自己的胆识和对国家经济政策、证券市场发展的预测,把以爱人名义下存的5万元全部投入到股市中,而此时爱人并不知情。

      大半年过去了,由于股市回暖,张先生投入股市中的5万元钱也连连上涨,已达到92000元,看着炒股那么容易,张先生有了个念头——辞职在家专门炒股,他的想法没有得到爱人的认同,双方话不投机,张先生一时气极便把拿了5万元钱炒股的事告诉了爱人,爱人一听非常生气,觉得张先生太自私,夫妻俩竟然还相互隐瞒,争吵之中,双方都要求离婚。张先生的爱人要求分割股票所得,张先生称两人只能分割本金5万元,增长的42000元是自己靠“智慧”得来,和爱人无关。

      因双方得不到共识,他们找到了律师,光淮律师事务所的梁允安听完双方的介绍后认为,5万元炒股使资产增值到92000元,多出的数额叫“孳息”,并且该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则该“孳息”就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规定未将生产、经营的收益界定为必须是对“婚后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就是说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所获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法律上还有一种明确规定,那就是如果丈夫与妻子对婚前财产做本金所生“孳息”归属另有约定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否则,不论婚后任何一方从事什么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 王玲)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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