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冯明茗)原被告双方因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产生纠纷,从而对簿公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曹庵人民法庭坚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注重一次性化解矛盾,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力争做到息讼止争,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在大多数人眼中,这是一起“小案”。事情的起因是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吴某,与同样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闫某相撞,致使闫某全身多处挫伤,车辆受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但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闫某遂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现场,双方都非常激动。闫某十分委屈地说:“我受伤后,找她商议了好多次,她都不理我……”而吴某则强调:“我又不是全责,她也有责任,为什么要我赔付那么多。”法官看着僵持不下的双方,先是耐心的安抚,再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手,从法律的视角具体分析事故责任及赔偿,展开释法明理。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终于打动了二人,他们对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了检讨,并保证以后要更加注意交通安全。
然而,面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还是犹豫,眉头紧锁着表示想回家后再考虑考虑。法官再次耐心地针对赔付额度等问题进行解释分析……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法官的见证下,吴某当庭向闫某给付了6900元赔偿款,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