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崔年)车辆保养期间停在4S店,隔壁餐馆失火蔓延至4S店导致停放在店内的车辆及个人随车物品被全部烧毁,这损失该由谁来担?12月11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时抽丝剥茧,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经上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2年11月11日,原告魏某为其所属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其他保险等。2023年1月30日,魏某将车送往4S店保养。第三日凌晨,附近餐饮店厨房失火蔓延至4S店,致使魏某停放在店内的轿车以及车内的婴儿车、儿童安全座椅全部损毁。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赔偿车辆损失及个人随车物品损失,结果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称,投保时,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在车辆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且相关条款已进行加粗,投保人签署了免责事项说明并填写了投保人声明,所以此次损失不予赔偿。原告则表示确实知晓此事,但这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与投保人协商,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轿车损毁的发生与维修、保养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应当免除责任的情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符合理赔的条件,保险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