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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字体: 】 发布时间:2022/4/27 15:37:3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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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让伤害“从天而降”

淮南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4月27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女子因与家人争吵,负气从高空向下抛物,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该女子拘役5个月、罚款2000元,该案现已生效。这是淮南法院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该起案件的审结,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021年12月的某天中午,家住淮南市某小区15楼的童某,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气愤之下将2双鞋子、1桶菜籽油、1个电钻、1件外套等物品,先后从家中的卫生间窗户抛向楼下。期间家人劝阻童某不要往下扔东西,童某不听劝阻继续向下抛物。从天而降的物品纷纷坠落在单元门出入口、雨挡、周边绿化等处,楼下的居民纷纷躲避,所幸没有砸中行人。群众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将涉嫌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童某带走。

归案后童某辩解称,事发当时看见下面没人才把东西扔下去,不知道高空抛物是犯法,不是有心去害人,现在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案发时童某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抛物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童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童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禁不止,来自头顶上的“意外”令人胆战心惊,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在此,法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还会负刑事责任,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通讯员 魏小雨 淮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静)

责编:杜瑶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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