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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我们一直在努力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9/2 10:59:5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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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再出养老新政: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建居家养老设施

爷爷奶奶年纪大了,有个社区照料中心就好了,白天上班送过去,晚上下班接回家!爸爸妈妈身体不好,每天买菜做饭很不方便,自己工作又忙,有个社区食堂就好啦!老人们都退休了,平时想找小伙伴唱唱歌,跳跳舞,要是有个宽敞的排练室就好啦……未来你的这些愿望都将成为淮南标配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

近日,淮南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四部门出台了《淮南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今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规划: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设置养老服务用房

今后,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各县(区)、开发区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标准设置。

标准:宜靠近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远离污染源

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等方面还应满足一系列具体的标准和规范。

如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用房和设施服务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独立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不超过三层,朝南,原则上应在一层设置。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建设:应安排在项目首期完成建设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竣工验收时,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监管: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得通过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对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竣工验收。

运营:“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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