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手中闲钱“委托”给他人理财,约定固定的利息回报,这种性质究竟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理财”合同为借贷法律关系。
寿县保义镇的王某某在上海打拼多年,手中有一定积蓄。前些年,听同乡戴某某说认识理财专家,可以委托理财,一年下来保证有30%的现金收益,王某某便支付给戴某某2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催要理财款及收益时,戴某某一直未予偿还。无奈之下,王某某一纸诉状将戴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戴某某虽签订了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鉴于该理财合同中对理财收益的约定属于保本保收益的操作条款,委托人让渡的是资金使用权,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因而这种表面理财合同的性质应认定借贷法律关系。至于理财年收益30%,则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对其超过国家限制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戴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相应利息。(记者 王玲 编辑 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