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下午,家住潘集区夹沟镇的李师傅致电淮河早报、淮南网热线,称他被电瓶车撞倒,腿部骨折,在没有交警调解的情况下,与对方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赔偿的钱不足以支付医药费。李师傅咨询,这种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5月4日,李师傅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被一位骑电瓶车的老人追尾撞倒,导致腿部骨折。医生告知他需做手术,费用大约四五万元。事情发生后,关于治疗和赔偿事宜,电瓶车驾驶人与李师傅一直没有达成一致。5日,在他人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对方支付李师傅一万七千元,并约定之后再发生任何事情,都由李师傅自行承担。双方还在协议上按下了手印。
李师傅介绍,看对方年纪大了,后来在他人的调解下才签下了协议。而现在这一万七千元不足以支付做手术所需费用,李师傅现在有些后悔了,不知该怎么办。
当天下午,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联系了律师。据律师介绍,李师傅是与对方通过他人调解,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而且李师傅也接受了对方的赔偿款。至于交警部门是否主持调解、参与协商,均不影响该协议效力。另外,签订协议前,李师傅也知道如果选择做手术需要多少费用。所以,签订协议后,再找对方支付相关医药费就十分困难了。
律师提醒,遭遇交通事故,对于责任明确,双方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先通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明确责任;对于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院诉讼处理。另外,签订协议前,应先向法律人士或者交警部门咨询,以便在签订协议时尽可能地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损失。
(记者 张明星 编辑 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