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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公司不付股份回购款 法院释法明理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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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付股份回购款 法院释法明理促履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1/9 10:24:5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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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底,淮南某公司因拒不履行《股份回购协议》,被祝某等申请执行。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后,该公司7日内主动履行了180余万元执行款。该批股权转让纠纷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淮南某公司原系政府设立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该公司经企业改制及后续分配,使祝某等职工持有该公司职工股。该公司后与祝某等陆续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该公司回购祝某等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每股1.5元。公司在五年内回购祝某等持有的原始股,即每年回购原始股份额20%,并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给出让方。后因该公司不履行协议,2018年3月至5月祝某等陆续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淮南某公司履行《股份回购协议》,支付第四年股份回购款及双倍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该批案件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淮南某公司支付祝某等第四期股份回购款及利息。由于该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祝某等人向田家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服务中心接收该批案件后迅速启动快执程序,向该公司送达《拒不履行风险告知书》,并邀请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与部分申请人到法院商谈。执行干警向该公司释明公司如拒不执行,法院将采取查控公司财产、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届时将给公司留下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慑于法律威严,该公司7日内主动履行17个案件共180余万元的执行款。(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周桂芳 编辑 汤宁

)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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