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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零容忍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12/28 10:58:1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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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被拘留5日

 《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高新区属于禁燃禁放区域。为了确保禁燃禁放取得实效,山南公安分局在深入街道社区积极宣传发动的同时,加大了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源头治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2018年12月22日,在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调度下,山南公安分局三和派出所与区安监局联合执法,对辖区街道超市和农村商店开展“回头看”突击检查。当日下午4时许,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对一家超市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隐蔽处依然存有较大数量的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检查组共查获烟花14箱、一千头爆竹13挂、两千头爆竹7挂、三千头爆竹11挂、五千头爆竹10挂、一万头爆竹3挂。民警当场将该超市负责人邹某某口头传唤至三和派出所接受询问。邹某某如实陈述了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邹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记者 廖凌云)

 为确保《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连日来,八公山公安分局新庄孜派出所加大宣传力度,同时严查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12月20日,新庄孜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八公山区新庄孜医院后门一殡葬用品店有人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得知此线索后,新庄孜派出所联合八公山区安监局到该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店铺储存有17箱魔笛礼炮、十几盘大圆盘炮及部分散炮。随后,民警将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邱某某传唤至新庄孜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邱某某无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手续,且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依法收缴其非法储藏的烟花爆竹。

目前,新庄孜派出所已到辖区内所有宾馆、酒店宣传禁燃禁放工作,告知他们在禁放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并与宾馆、酒店负责人签订禁燃禁放承诺书。民警在辖区人员聚集的广场、车站悬挂禁放横幅,向群众发放禁放宣传单页,告知他们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和所要承担的后果(如图)。下一步,该所将继续加大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力度,向辖区群众、殡葬业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烟花爆竹。加大查处力度,接到群众举报、报警或者110派警,会第一时间出警,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记者报道) 

(责编: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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