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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淮南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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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9/20 9:48:5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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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南近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均不同程度提升。

据悉,此次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将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户籍,实行统一发放标准。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等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均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记者 孙鸿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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