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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规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8/21 10:11:1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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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用电负担再减轻

17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指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以上用电执行我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再以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进行区分。

与此同时,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属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据了解,此举将极大减轻农户的用电负担,满足农业生产用电不断增长的需要,有力促进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发展。(记者 孙鸿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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