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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淮南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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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8/1 7:37:1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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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淮南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和孤儿救助水平将再次提标,以切实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困难残疾人和孤儿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淮南建立城乡低保制度和规范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孤儿供养制度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适时调整低保、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和孤儿供养标准。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市社会救助各项标准再次提高,其中市辖区及凤台县更是首次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管理,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人。寿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557元/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4344元/人。

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保障标准提高到7922元/人(其中财政年补助标准为5622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保障标准继续执行8500元/人(其中财政年补助标准为7200元/人)。全市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标准提高到840元/人,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标准提高到420元/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月标准提高到70元/人。全市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到1300元/人,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人。

市民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市逐步探索推进低保城乡一体化建设,城乡低保在制度设计、工作程序、资金管理方面已经实现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切实发挥好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作用。据统计,自建立低保制度以来,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先后调整14次,从月人均100元提高到570元,增长近5倍;农村低保标准先后调整9次,从月人均60元提高到570元,增长近9倍。此次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打破了我市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10万余困难群众将直接受益。(记者 孙鸿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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