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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债权人未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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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行使权利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7/31 7:10:1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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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逾期获免责 保人逾期获免责

借款人借款后“玩失踪”,债权人本以为将担保人诉至法院会胜券在握。不料,法院的判决却令其大失所望。7月20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

2016年10月31日,寿县众兴镇的黄某某因生意需要,欲向同乡田某某借款8万元周转2个月。由于田某某与黄某某并不熟悉,黄某某便找到朋友江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田某某考虑有江某某担保遂同意借款并将8万元转账给黄某某。按田某某的要求,江某某则以担保人身份在黄某某书写的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田某某多次向借款人黄某某催要借款,但黄某某一直借口未予偿还,最后甚至拒接电话,玩起了“失踪”。田某某催要无果,遂将担保人江某某告上法庭。

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某向田某某借款,有书面借条及转账记录为凭,借款事实清楚。由于借款中,江某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未作出约定,江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限,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逾期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个月,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12月31日,由此江某某最迟应在借款期满后的6个月内即2017年6月31日前向江某某主张权利,江某某才承担保证责任,而田某某在半年多后才要求担保人江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债权人田某某对担保人江某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马南南)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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