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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未收回 诉讼获支持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7/17 9:41: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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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一直未收回。丈夫身故后,妻子手持借条追索借款遭拒绝,诉至法院后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7月13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寿县安丰塘镇陶某某与丈夫陈某某在当地街道从事农资经营。2013年10月10日,同在该街道居住的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找到陈某某,提出借款3万元使用一年。陈某某考虑双方都在本街道居住,彼此较为熟悉,遂同意借款并向张某某银行卡中汇入3万元。张某某同时向陈某某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时隔一年,借款到期后,陈某某多次催要该借款,但张某某一直未还。2016年7月6日,陈某某不幸病逝。在处理完陈某某丧事后,妻子陶某某发现陈某某遗留的借条,遂再次向张某某催要借款,但张某某仍借故不还,陶某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从陈某某处借款3万元,有借条及转款记录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张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鉴于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陈某某现已死亡,妻子陶某某作为其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借款人张某某继续偿还借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某向陶某某清偿借款3万元。

(记者 马南南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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