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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荣誉无价 关爱烈属有情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4/10 9:51:5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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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早报》3月2日以《烈士的荣誉该如何衡量?》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事:位于我市高新区(山南新区)的洛河大道,已经通车近两年。然而,在道路中有一段由南向北的车道,由于一个“程东方烈士纪念设施”的阻碍,导致道路无法施工成为“断头路”。高新区管委会多次和“程东方烈士”家属邀谈,希望将“程东方烈士纪念设施”搬迁,表达了以此为契机打造高新区爱国主义革命教育基地的意愿,并将承担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看护和维修等费用,同时做好烈士家属的优抚优待工作。但经过会谈,双方未就搬迁补偿达成一致。原因是,烈士家属提出的拆迁补偿现金高达800万元,并历数了家族二十年来为建造、维护、绿化“烈士纪念设施”变卖家产、损失耕地收益等投入的巨大资金和精力,而由于烈属户籍已迁出多年,不符合现行政策故不能安置,而按照现行政策标准补偿又悬殊太大,似乎成了一个死结。最后,烈士孙子也言之切切地提出:烈士的荣誉和历史价值不是金钱所能代表的!

 烈属家庭为建设、维护烈士纪念设施付出了大量资金和精力,同时也寄托了深深感情,这是事实,谁也不容轻慢与抹杀。但烈属们为建造烈士先人的纪念设施,初心一定就是为缅怀先烈、教育后人,深深家国情怀系之,才不计代价、义无反顾,而不是想着有朝一日这样的付出会变现,甚至得到物质上的增值。因此,拆迁对于烈属来说,只是将原先的纪念设施拆除,而在另一处地方选址重建,政府也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纪念设施的建设、看护和维修等所有费用,无须烈属再花一分钱,从烈士纪念设施迁移的意义上来说,烈属家庭并无损失。而设施拆迁重建后,将以更鲜花翠柏、庄严肃穆的形象示人,政府也表示要以此为契机打造爱国主义革命教育基地,弘扬烈士精神,激烈更多世人。因此,这对于烈属家庭和他们深怀的“烈士情结”来说,应当是一件好事。

在报道中,烈属申诉二十年来建园投入、耕地收益损失的代价非常大!由于烈属户籍已迁出,不能按照本地现行政策安置,而负责拆迁安置的人员从未接手过烈士纪念设施的搬迁补偿工作,也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标准,仅能按照现行的《关于发布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为标准来补偿,根据专业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合计补偿金额为180706元,与烈属提出的800万元差距太大,这是造成双方矛盾的根本原因。

窃以为在沟通中,双方不妨都拿出一些姿态来。

就烈属家庭而言,种种投入并不是为图有一天会得到物质回报,而是为纪念自己的先辈、国家的先烈、人民的英雄,是为了烈士精神能够发扬光大。因此,在城市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烈士纪念物时,就补偿而言,能否做一些让步,一方面展现出烈属家庭的风范,另一方面也让地方政府能够接受,而具有可操作性。

就政府部门而言,应该加快制定由民间出资建造的烈士纪念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可参造别的地区、不同性质的纪念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给烈属家庭应有的补偿。就此案例而言,可以找一找相关人证、物证,评估一下烈属家庭为建造、维护、绿化烈士纪念设施所做的投入;是不是也可考虑一下,烈属户籍是何时迁往外地的,烈士纪念设施建造到户籍迁出前承包地或宅基地使用年限如果作为一般土地流转会带来多少收益,酌情补偿给烈属。

同时,由于烈属户籍已经迁往外地,窃以为,本地政府与烈属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能不能充分协商,跨地合作,特事特办,再给烈属家庭成员一定的优抚。针对烈士后代反映的,为建纪念设施变卖家产至今居无定所的情况,能不能在户籍地保障房入住方面给予一定优先考虑或减免租金。

总之,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照顾烈属的利益,并征得烈属理解,赢得他们满意。

烈士的孙子曾说,烈士的荣誉不是金钱所能代表的!而这里要说:烈士是人民的骄傲,是国家民族奋发进取的不朽精神坐标。烈士荣誉无价!在城市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今天,面临基础设施建设与烈士纪念物拆迁的矛盾,面临国家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我们都要继承发扬烈士的遗志,多为国家和社会考虑。同时,我们整个社会对于烈属,应该抱有最大的尊重,给予充分的照顾。只有如此,“双拥”之花才能越开越艳。

(万 翔)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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