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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卫生计生典型案例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3/15 1:32:3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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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浆站违规采血,眼镜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群众利益无大小,为了维护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问题,2017年,淮南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构大力开展了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日前,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公布了2017年度卫生计生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违规执业案

2016年安徽省卫计委会同某县卫计委对某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经淮南市卫计委进一步调查发现:其采血浆前未按照《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王某某、涂某某进行体格检查及健康征询;采血浆护士龙某某采血浆前未全部核查其采集的供血浆者身份,未落实该公司制定的《血浆采集操作规程》的规定,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对该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2017年3月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二

某眼镜店违反消毒管理案

2017年6月7日,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发现某眼镜店销售的XX牌清洁护理液标注有消准字号,该产品包装盒及标签说明书标注可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多种病原菌,适用于人体眼部清洁护理。执法人员发现这是一款抗抑菌制剂产品并且标注用于人体眼部,并在该店提供的索证材料中核查发现XX牌清洁护理液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缺项。最终该店因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和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产品被罚款1000元,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例三

某医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

2017年5月9日,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医院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妇产科产房、治疗室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使用专人收集医疗废物,无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医疗废物暂存点紧邻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大门门下与地面空隙约5厘米,内无上下水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一) (三) (五) 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四

何某非法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

2017年4月26日,市卫计委执法人员接某区卫计委报请材料线索,经进一步调查证实,某医院医生何某在某区唐某经营的中草药养生馆,于2016年1月6日为孕妇鲍某、2016年12月14日为孕妇孟某分别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共收取费用27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卫计委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罚款30000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五

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案

2017年4月25日,市卫计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淮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多名从业人员,发现该场所一楼前台接待轩某某,客房服务员周某、陈某某、黄某某无有效健康证正在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六

岳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17年1月12日下午,某区卫计委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开展春节期间医疗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某村17号楼204室内发现,岳某某正在该场所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经查实岳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起至2017年1月12日,在某村17号楼204室开设牙科诊疗场所,为周边居民开展拔牙、补牙、装牙等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岳某某没收药品药械、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七

桂某某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17年3月23日,某区卫计委对桂某某美容美发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场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八

王某非法终止妊娠案

2017年9月,接区两非专案组转交,某区卫计委经进一步调查证实,2017年3月,某医院护士王某在收取孕妇王某某2000元费用后对其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区卫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0000元,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九

邹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17年1月9日,某区卫计委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开展春节期间医疗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发现一标注有“通络堂”的场所内,邹某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有1名女性患者正在接受针灸治疗。经询问调查,邹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通络堂”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其没收器械1箱,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案件以当事人2017年4月27日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十

某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案

2017年8月23日,某区卫计委执法人员对某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某村卫生室门口有一个生活垃圾桶,桶内有方便面、玻璃瓶、烟盒、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安瓿等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一)项,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记者 李严 罗静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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