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给消费者换新手机
当今,随着手机的普及,其早已成为市民必备的生活用品了,但随之而来的售后服务问题也与日俱增。
去年3月以来,消费者李女士等几位消费者反映:称其购买的某品牌手机出现故障后,售后以厂家不提供零件为由,迟迟不给维修。由于消费者反映的都是同一品牌手机,市消保委及时联系该品牌淮南售后服务中心了解其中缘由。售后表示,该问题系厂家陷入经济困境,导致无法给供应商货款,因此供应商停止供应零配件,现在售后积压的维修手机也较多,暂无法解决。市消保委又与该品牌全国售后联系,督促其品牌要尽快解决问题,该售后表示,会尽量安排帮助消费者更换新的手机。后经市消保委多次联系协调,消费者反馈已收到新手机。
市消保委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介绍,该案是因售后拖延维修引起的投诉。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手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经营者应及时履行三包责任。同时,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市消保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协调,最终帮助消费者免费更换了新的手机。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当注意其三包规定。在商品出现问题后,及时向售后反映,按要求送修。同时,消费者要了解《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规定,依法维权。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记者 李舒韵 编辑 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