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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虽易 退订却难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3/7 10:14:1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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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消保委:全额退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商品房的销售迎来了高速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热销的背后却是住房类商品投诉量的快速增长。通常购房者在看房、缴纳认购金时,开发商十分热情。然而,一旦购房者决定不买,想把认购金要回来,非得折腾得让你脱层皮不可。

在本次“天天315,我们在行动”维权典型案例采访中,寿县消保委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介绍了一起认购房屋想退款的案例。

消费者曹先生在寿县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觉得不错,便与商品房开发经营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交了7000元认购金。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曹先生因故不想购买了,想要回认购金,却遭到经营者的拒绝。协商无果后,曹先生遂于2017年10月投诉至寿县消保委。

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了解相关信息,并约谈该房产销售公司负责人,告知其,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曹先生交付认购金后,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退还认购金7000元。

寿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说,本案是一起因购房引起的纠纷。本案中,消费者曹先生打算购买房屋,交付认购金后想退款,这实际上属于曹先生单方面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房屋作为不动产,价值很高,而消费者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在2016年3月15日正式修订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增加了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的规定,充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从而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寿县消保委在调解中,恰当引用该条款,从法理情理出发,做通经营者工作,最终其同意退还7000元认购款。

事实上,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在看房时,有的消费者面对销售人员热情周到的介绍,往往会“一时冲动”,产生“如果现在不买,就买不到了”的想法,于是赶紧交纳认购金,先把房屋锁定。近年来,这样“冲动买房”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因此引起的消费投诉也在逐步增加。

对于火热的房地产市场,业内人士提醒,房屋价值不菲,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冷静,要查看“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齐全;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可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重要承诺须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注意查看楼盘宣传是否属实,楼盘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情况等最好能实地核实。面对一些所谓的热销场面,消费者更应从实际需求出发,理性判断,从容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房子。

(记者 廖凌云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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