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蚌埠市怀远县的姚先生专门来到淮河早报、淮南网热线部,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反映:“我于2011年在被告孔某承包的淮南市望峰岗南路的施工工地上干活,工作期间孔某从未按时足额支付我工资,期间仅支付我生活费用,我多次向孔某催要工资,2011年9月29日经过实际结算,孔某给我写了一张工资欠条,承认欠我工资23930元。但是经过多次催要,孔某一直没有向我支付工资,无奈我于2012年将孔某起诉至大通区人民法院,法院也做出了判决,但是孔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我于2012年12月向大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拖欠我的23930元工资,孔某没有支付一分钱。”
根据姚先生提供的一份大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大通区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孔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某工资款23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姚先生同时交给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一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稿”原件也证实,大通区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2月18日对姚先生请求大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已经立案执行。然而时间已经过去近5年了,姚先生还是只能拿着已经生效5年的法院判决书寻求帮助,希望能早日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
对于姚先生反映的问题,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来到大通区人民法院。对于姚先生的案件,大通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宫俊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这个案件判决生效确实已经5年了,我们法院执行局在立案执行的时候,通过查询系统,发现孔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对于孔某我们也多次对其传唤,要求他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而在执行期间,孔某和姚某也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但是孔某没有按照其与姚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而在双方调解期间,法院不适合强制执行,并且现在孔某也在故意躲避法院,我们多次到其家中都没有找到人。下一步我们将会加大执行力度,尽快依法对其追缴拖欠姚某的工资款。同时,如果姚某发现孔某的去向或者其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要向我们法院及时提供信息,我们将会依法对其强制执行。”
(记者 王伟 编辑 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