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许某、胡某某借出去200万余元,要债大半年要不到钱,起诉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后,短短几个月200万余元全部拿到手。
原来,许某与陈某于2015年12月14日和2015年12月30日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某于2015年12月14日和2015年12月30日分别向许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和人民币20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0元,月息2分,陈某于2016年1月15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陈某某、淮南造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恒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对许某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许某依约支付了借款,但陈某却拒绝履行还款责任,陈某某、淮南造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恒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29日,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2016年4月9日之前支付许某利息38000元,于2016年6月29日前支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将余款600000元及利息;陈某某、淮南造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恒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陈某等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许某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通过多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均无财产。后经过执行员多方打探,同时申请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得知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有一笔300万余元的应收账款在淮南市某水泥厂处,执行员迅速给该厂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淮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处的收入。
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胡某某与该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也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胡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
三个案件标的总额200万余元,由一个执行员统一办理。由于协助单位淮南市某水泥厂未主动来协商此事,并提出执行异议,称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其处有应收账款。执行员在搜集淮南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该水泥厂买卖合同等证据后,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并驱车赶往该厂,在经过普法宣传,并阐述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严重后果后,该厂同意履行协助义务,将200万余元打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账户上。
日前,执行员将执行款200万余元发给申请执行人,三件案件全部执结。
(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