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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淮南市消保委2016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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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保委2016年度典型案例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3/15 9:42:0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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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二手汽车无法年审案

2016年3月份,消费者侯先生向田家庵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年审时被行政部门告知因该车涉及盗窃案件无法年审。

田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开展调查工作,了解到销售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由于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田区消保委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邀请田区人民法院共同调解该起纠纷。

经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5.2万元,同时,田区消保委将二手车销售公司的违规行为反映到有关行政部门。

2、购车知情权被侵犯案

2016年4月份,消费者宫先生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15年12月份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家用轿车,保养过程中发现该车销售前发动机被打开过。

经市消保委调查,厂家和经销商表示该问题是出厂时抽检造成的,不会影响该车辆的使用。市消保委认为,厂家和经销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调解,经营者补偿消费者价值5000元车辆保养服务。

3、认购房屋退款案

2016年7月份,消费者郑女士在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便与经营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交付了认购金。签订购房合同前,消费者因其他原因不想继续购买,想要回已交付的认购金,但经营者拒绝。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约谈经营者,告知其依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保条例》,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未签订购房合同前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交的费用。经调解,经营者退返消费者认购金10000元。

4、美容面部受损案

2016年7月份,消费者金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美容院进行祛痘服务,觉得并未达到所宣传的效果,且面部出现不适。

在调解过程中,市消保委告知经营者,商家宣传应符合相应要求,不得夸大宣传,同时,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000多元费用。

5、购买保健品纠纷案

2016年8月份,消费者卢老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商店购买价值8000元保健品,后查看商品说明,发现该保健品功效与自身需求不符,遂与经营者协商退款,经营者同意后,先退了4000元,剩余部分却迟迟不退。

市消保委多次联系督促,希望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经营者退返消费者剩余4000元。

6、蜂蜜柠檬茶不含蜂蜜案

2016年8月份,外地消费者任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寿县某公司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瓶蜂蜜柠檬茶,收货后消费者查看产品成分说明,却发现该蜂蜜柠檬茶不含蜂蜜,遂投诉到寿县消保委。

寿县消保委受理后,经查属实,遂约谈经营者。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寿县消保委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反映给有关行政部门。

7、瓷砖染色案

2016年11月份,消费者郑某来到凤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凤台某瓷砖店购买的瓷砖,沾染有色液体后无法清除干净。

凤台县消保委调查属实后,约双方调解。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000元。

8、购买饮水机群体投诉案

2016年11月份,消费者汤某等23名消费者向谢家集区消保委投诉,称在某电器公司上门推销下,购买价值2000余元某品牌净水机,使用后未达到宣传效果。

谢区消保委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消费者代表和经营者现场调解。谢区消保委告知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在宣传中也应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经调解,经营者退货,此举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000余元。

9、洗衣机起火案

2016年12月份,在谢家集区租房居住的消费者唐某向谢家集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于11月份在一家电商店购得某品牌洗衣机,正常使用时发生着火,造成卫生间损坏。

谢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约双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谢区消保委告知经营者,商品不仅要保证质量要求,还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终消费者获赔4000元,房主获赔13000元。

10、拖拉机故障案

2016年12月份,农民消费者张某来到凤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15年在凤台县某农机公司购买的农用拖拉机,商家口头承诺免费维修两年,但在2016年秋季外出工作时该拖拉机出现故障,商家不承认有口头承诺,要求消费者缴纳维修费用。

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免去人工和部分配件费用,消费者仅承担消耗品、易损件的费用,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元。

(记者 廖凌云 苏国义)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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