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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文明有点辣眼睛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9/28 6:25:0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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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走访老龙眼风景区发现,公共场合遛狗、在禁止游泳水域游泳、随手丢弃垃圾等乱象屡禁不止——这些不文明有点辣眼睛

说起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每个人都能罗列出很多例子,公共场合遛狗的,风景区内下水游泳的,随手丢弃垃圾,随口吐痰等等,指责别人不文明行为的时候大家都能举出很多的例子,可到了自己,又有几位市民能完全地遵守社会准则做个文明市民。近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不断接到市民电话,反映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风景区内的一些乱象。

禁止游泳 我偏要游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来到老龙眼风景区时,第一眼就看到一个巨大的警示牌“水深,禁止游泳”。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水库里仍然是人头攒动,至少有几十人在里面游泳,其中不仅有年轻人,还有小孩,甚至老人。

为什么水库边明明竖着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可还是有人在游泳呢?“这个水库最深的地方有5到6米多,很不安全。每年都有人溺水身亡,虽然有警示牌,但在天热的时候依然有人游泳,现在人还是少点的,有时候游泳的人都能游到晚上八九时。”在岸边上一位观看游泳的市民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

一名刚上岸在岸边休息的小伙子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到这里游泳的多数都是附近的市民,平时大家都在下午3时到晚上9时之间来这里,如果碰到天气太热的情况还会提前过来,有的市民早晨锻炼的时候还来游上两圈。”

禁止遛狗标识景区内成摆设

老龙眼风景区属于整个环山路风景区的一个景点之一,“风景区内有禁止遛狗的牌子,可是仍有不少人在景区里遛狗。”9月25日,市民张先生拨打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的电话反映,在老龙眼景区内,每天早晨和晚饭后都能见到遛狗的人群,“一些大型犬甚至被放开,万一咬到人怎么办?”记者在老龙眼景区内发现,市民结伴遛狗、宠物奔跑追逐、狗粪随处可见的现象普遍存在。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在景区内看到,不少市民在遛狗时不拴狗链。个别狗还比较凶,四处乱窜,见人就叫个不停,吓得其他游客慌乱不堪。另外,有些狗随地大小便,狗的主人也不管,不仅破坏了景区的环境,也给市民带来不便。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都表示,景区是公共场所,特别是每天早晨和傍晚来这里锻炼的人很多,这么多狗在这儿转来转去,会对其他市民的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有时候还会有人带着猫啊、狗啊之类的宠物下到老龙眼水库里游泳,有的市民竟然将这个水库当成了专门给宠物洗澡的地方,每天将狗从家里牵来,将狗赶到水库中,狗在水库中扑腾后上岸,主人再拿着毛刷在岸边梳洗,狗身上清理出来的狗毛等杂物也就随手丢弃在了水库中。在一旁树荫下市民杨女士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像这样的情况她都看到过好几次了。

景区内禁止摆摊设点成空文

烧烤摊点、户外用品、儿童玩具、服装鞋帽等等……小贩们纷纷涌进景区做起生意。“风景区内市场”分外火爆。9月25日下午,老龙眼景区依然游人如织。卖饮料、卖烧烤、卖户外用品的、卖儿童玩具的、各种摊位随处可见……

“风景区是广大市民的,应该是公益性质的,风景区内应该是风景秀丽,安静怡人的环境,自从有了商业进入到景区内,原本静谧的环境被打破了,烧烤乌烟瘴气。”采访中,不少市民对景区内的摆摊设点表示反对。市民王女士说:“景区内有警示牌,明令禁止经营性的活动,但这些商贩毫无顾忌,这也是对管理部门的藐视,看看其他城市的风景区哪里有这些摆摊设点的。”

杂物随手丢 湖中垃圾多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在老龙眼风景区看到,一些不和谐的元素也掺杂其中。在一些阴凉处的草坪上散落着饮料瓶、瓜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而一些垃圾还被部分市民随手抛掷水库中,为清理也带来了困难。

“现在来风景区玩的人多了,垃圾也比之前要多不少。”记者在风景区内看到,几位在草地上纳凉的市民,喝光饮料后一起装在身边的垃圾袋里,再由其中一位市民扔到附近的垃圾箱中。“也就是随手的事,又不浪费什么时间。”丢垃圾的陈先生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看着草地上的垃圾,感觉真破坏心情。特别是一些市民随手将喝完的饮料瓶丢弃在水库中的,实在让人接受不了,饮料瓶在水库中随风飘荡,也增加了环卫工人清理的难度。

游玩观景不能丢了文明 从自身做起文明出行

采访中,不少市民呼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周边环境和绿化也都有了大幅的提升,市民在散步、赏景、游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环保文明意识,景区内明令禁止的事情大家尽量不要去做,每个市民从自身找找在游玩的过程中有没有不文明行为,尽量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希望设立警示牌的部门能够加强管理,做到有令必止。切不可竖立个警示牌后就任由景区内乱象丛生。

图一:在老龙眼风景区内,很多市民在禁止游泳的水库内游泳。

图二:风景区内设立的通知,禁止在风景区内有经营性场所。

图三:在景区内摆摊设点的商贩已经在景区内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记者 马南南)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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