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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与开发商采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可否开具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7/20 9:39:1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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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台县读者王先生日前拨通淮河早报新闻热线,他有一个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希望淮河早报热线能帮助解答。

      王先生说,自己经营一家规模不大的建筑公司,营改增后,他在与一家开发商结算工程款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自己的建筑公司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王先生问,遇到这样的不同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发票?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王先生所咨询的相关问题,走访了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该部门负责人解释道,遇到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记者)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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