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赵同学向淮河早报热线咨询这样一个涉及劳动合同的问题:赵同学即将大学毕业,两年前她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同学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去年8月赵同学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同学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就此问题,赵同学希望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帮忙答惑解疑。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赵同学所咨询的问题走访了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该所高级律师王永香解释说,《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同学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同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而且赵同学也不必交付违约金。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