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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伤害的岂止是鱼儿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5/11 10:08:4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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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9条船只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离开淮河流域

      现正值淮河干流禁渔阶段,却仍有人驾驶渔船到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水体环境。4月14日,本报以《禁渔期,请让鱼儿水中游》为题进行了报道。此事经市长热线转办处理后,涉事人员已受到相应处罚。

      4月中上旬,热心市民杨先生向市长热线反映,淮河茅仙洞附近河段有人捕捞河蚌和螺 ,其认为禁渔阶段此举甚为不妥,希望相关人员前去调查处理。

       接到反映后,市长热线办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就此事展开调查。经了解,2016年农业部对长江禁渔期制度已作了调整,并将淮河干流河段首次纳入统一禁渔范围,长江、淮河禁渔时间调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范围为淮河干流安徽段。针对杨先生反映的情况,经市渔政处工作人员现场巡查,在茅仙洞水域确发现9艘江西省的动力机械蚌扒船。市渔政处随即与凤台县农委联系,农委工作人员对9艘船只的船主进行了笔录询问。经查,9名船主在淮河峡山口一段水域用动力蚌扒船采捕天然水域中的螺 等底栖动物,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现已对每条船只给予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捕捞,离开淮河流域。

      在此市长热线提醒广大市民,河蚌、田螺等贝类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种类,过量捕捞会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导致水质恶化,捕捞时间、方式的不恰当会对淮河的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且较难修复,请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同时,在禁渔期内,执法人员将不定期进行巡查,如有发现违法捕捞活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严厉处罚。

(记者 柏雪 通讯员 徐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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