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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是电话?这是搬家式“打劫”!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4/13 9:03:0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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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万打水漂,吓煞宝宝了!
这哪是电话?这是搬家式“打劫”!

      以帮人办理机票退票改签业务,通过“400”电话诈骗46起,诈骗数额高达200余万元。4月6日,八公山区法院对陈某、郑某、朱某团伙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3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9年至15年不等刑期。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陈某先通过互联网购买多部“400”电话、各类银行卡,再通过网络推手将其购买的“400”电话号码发布到网站首页,以使被害人通过关键字搜索时在引擎里能够看到,同时雇佣多名“客服人员”为其接听电话,以能够帮助购买、改签和退订机票,需要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手机银行转账收取购票款、手续费或者需要获取验证码为由,在通话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按照其口述的步骤操作,诱骗被害人将储蓄卡内余额共计200余万元转至其指定的银行卡内,后由符某(另案处理)、郑某将接收转账的银行卡在他们办理的POS机上用于“消费”,朱某于2015年3月开始帮助郑某刷卡“消费”。最后,由郑某将银行返还的现金取出,套取的钱款郑某提取4%,符某提取3%,朱某提取1%,剩余交由陈某支配。其中陈某、郑某共同诈骗数额达200余万元,朱某参与诈骗数额80多万元。2015年5月,公安机关先后将3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伙同郑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以提供票务服务为诱饵,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3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郑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朱某判处有期徒刑9年,朱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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