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从小到购买一瓶牛奶,大到购买一辆汽车、一套住房,我们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要通过社会交易消费来实现。在交易消费过程中,不少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面对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在今年3·15到来之际,本报通过一些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典型案例,与法律相结合,以案说法,让广大消费者学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旅行社不签合同,游客权益受侵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选择旅游,去看看外面的世界。一些旅游公司为了吸引游客采取低价营销,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再向游客另外推荐收费项目。而强迫游客消费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被媒体曝光。
2015年8月份,市民徐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的一家旅行社到日照旅游,约定8月15日至8月17日三天行程,每人200余元。徐女士与朋友两人共交了400余元,当徐女士询问是否要签合同时,旅行社表示短途没必要。由于是朋友介绍,有碍于面子,徐女士就没有坚持,只拿了一张收据。在8月15日旅行开始的第一天,徐女士和朋友早上5点多钟在洞山上东锦城集合,乘坐大巴赶往合肥,到早上7点多钟再由合肥前往日照。在去往日照的旅途中,导游不断向车内乘客推荐介绍一些收费游玩的项目。因此,徐女士和朋友又交了几百元钱,各报了两个收费项目。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到达日照,导游却说公司给她有多少金额的任务,完不成要扣她钱,要求车内乘客每人至少报一个收费项目。由于有的游客坚持不报,导游一度不高兴,场面十分尴尬。
但让徐女士十分生气的是,在旅游结束返回的时候,旅行社居然用“黑车”送回来的。徐女士介绍,回来的时候是直接到的合肥,当时已经晚上八九点钟了,导游说有专车把他们6人送回淮南。在其他游客都纷纷回家的时候,所谓的专车还没有到,大约等了近20分钟,一辆小轿车才赶过来,之后又拦了一辆出租车到达合肥火车站旁的合肥汽车总站。让徐女士大吃一惊,所谓的专车竟是一些跑淮南与合肥之间的“黑车”,而司机自诩是“跑淮南与合肥的专线车”。司机为了拉满人,就在火车站附近来回跑吆喝拉人,在等了将近半小时时间,大约晚上10点多钟才走。一路上,车子开得飞快,到了晚上十一二点才到达田家庵。徐女士介绍,由于车上坐着两位老人,他们的子女十分担心,不时打电话询问情况。
徐女士说,虽然这次经历着一些不愉快,但她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她希望能给其他人提个醒,出去旅游记得签合同,把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不然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害,可能要吃哑巴亏了。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房人如何维权?
买房子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购买一套房子可能要花上半辈子的积蓄。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可能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那么,面对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房人该如何维权呢?
近日,市民孙先生就向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介绍了他的一次买房维权经历。孙先生介绍,他2011年的时候,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到了2014年5月份的时候,开发商还一直未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时间超过20天后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于是,孙先生就到该楼盘售楼部要求退房。该楼盘负责接待的置业经理却表示,因遭遇了“雨雪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符合合同约定,就此拒绝了孙先生的退房要求。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合同中约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第二种是“如遇不可抗力(雨雪等灾害天气)致使工程延期的,交房时间顺延”。
孙先生表示,开发商的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和接受。孙先生还表示,即使像开发商所说遇到不可抗拒力,按照合同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他从来没有收到开发商的相关告知通知。
以案说法: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就此咨询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表示遭遇了不可抗力,必须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另外即使开发商真遇到了不可抗力,根据孙先生的陈述,开发商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王律师表示,在很多纠纷中,不可抗拒因素延期交房成为很多开发商的托词,即使是延期交房,业主也有权利第一时间知晓。
王律师表示,一般处理延期交房等合同上的纠纷,主张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王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条款和违约责任,要详细具体,不能模糊不清。
网购商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胡先生通过网店花700余元购买了三套亲子套装,可拿到货后,却发现其实物与网上照片严重不符。于是,胡先生认为,该网店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此,胡先生多次与店家协商,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工商局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处理此事。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对投诉人支付一定金额赔偿。目前赔偿已经支付到位,双方均表示满意。
以案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对此,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条款中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超市标价涉嫌欺诈 消费者可举报
有消费者在网上报料,称其今年3月1日,在淮南某大型超市持会员卡购买惠川香菇小菜180克,当时标签标出会员价3.10元,零售价是4.20元,结果付款后,发现购物小票上面收了4.20元。随后找到超市负责此工作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重新看一下价格后说,上面标的就是4.20元,没有错,是消费者自己搞错了,态度恶劣。当消费者拿出拍的照片时,这名工作人员才把导购员叫来准备退1.1元。
以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涉嫌欺诈的,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工商、消协、物价等部门反映举报。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如果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时,消费者可根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权,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 冯登成 张明星 马南南 王玲 柏雪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