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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特殊待遇”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3/7 8:48:2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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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安排”……3月4日下午,淮南市总工会举行《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活动,向广大女职工介绍了我省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特殊待遇”。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了解到,3月1日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规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比如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等。

(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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