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首页 > 热线新闻 > 拒缴物业费 收到律师函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怀旧消费”不能千篇一律
 5G工厂点亮智造新未来
 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
 建好数字生态赋能中小企业
 营造呵护民企干事创业好环境
 以更高标准推进生态修复治理
拒缴物业费 收到律师函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0/21 4:51:17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不能因屋顶漏水而拒缴物业费,应区别对待

       房屋漏水,找物业也一直未能修好,可以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吗?近日,有市民通过淮南日报社全媒体报料平台和早报热线反映称,房屋购买后出现漏水情况,一直未维修好,一气之下就拒缴了物业费,却收到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发来一份律师函催缴物业费。

       屋顶漏水未修好 业主拒缴物业费

      “辛辛苦苦才购买了一套房子,竟然存在多处漏水,找物业修也没有修好,一气之下就拒缴了物业费。没想到,国庆节后,竟收到一份律师函,要求补缴所欠的六千多元物业费,还有一万五千多元的滞纳金。这物业费我到底应不应该缴纳?房子漏水还未修好,我该怎么办?”近日,有市民向淮南日报社全媒体报料平台和早报热线反映称,在朝阳西路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后发现存在漏水现象,拒缴物业费,收到小区物业委托律师发来律师函催缴物业费,不知道该怎么维权?

       接到反映后,淮河早报、淮南报业新闻网记者联系到了该市民翟女士。翟女士向记者介绍,她购买的是一套顶楼的房子,入住后不久发现,屋内多处出现漏水现象,后来找到物业,物业也来维修过,然而,维修之后,依然存在漏水现象。后来多次找到物业,物业虽也来看过,但就再没有维修了。

       翟女士说:“每次看到屋里起皮的墙面就感到很窝火,不知道该怎么办,难道就该自认倒霉吗?”因此,翟女士一气之下,就拒缴物业费。

      物业委托律师 发函催缴物业费

      淮河早报、淮南报业新闻网记者在翟女士收到的律师函中看到,2011年4月份,翟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律师函中表示,依据协议及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也应依据协议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表示“乙方(指业主)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指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律师函中要求,翟女士限期补缴截至2015年8月份所欠缴的六千余元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一万五千余元的滞纳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淮河早报、淮南报业新闻网记者来到翟女士的小区,看到她所在的楼层一共有11层,而翟女士家位于顶楼,为复式住房。淮河早报、淮南报业新闻网记者看到,房里有很多漏水留下的痕迹和水渍,有的墙面都起皮开裂。

      翟女士表示,由于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她才拒缴了物业费。翟女士表示,她也一肚子火和委屈,“不是我不愿意交,每次看到家里漏水,不知道该怎么办?”

      缴物业费和房屋漏水应区别对待

      根据翟女士的情况,淮河早报、淮南报业新闻网记者也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据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介绍,翟女士家房屋漏水与缴纳物业费是两个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区别对待。

       王先生介绍,对于房屋漏水是否由物业公司来维修,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保修期限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房屋保修期一般为5年)出现的,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过了保修期,也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房屋漏水是因外部缝隙所致,即由于公共部位的原因所致,应归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范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先生表示,对物业费而言,既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物业公司依据服务合同,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就构成了违约。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可以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等。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业主即使对服务不满意,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缴物业费。对房屋漏水等问题,业主应选择合法的、积极有效的方式解决。”王先生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理清相互间的责任,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目前,翟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正协商解决问题。

       图:翟女士房子内一处墙面起皮

(记者 张明星 马南南)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250002号 
主办:淮南市新闻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