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本是一件闲情雅致的事情,但家住潘集的王某甲却因他人“影响自己钓鱼”为由,任性殴打同村村民致重伤。10月9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
王某甲是一位农民,也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今年5月21日,王某甲在架河镇淮北村代家湖小河沟南岸钓鱼时,将摩托车停放在坝子上,同村村民王某乙骑三轮电动车路过时,因王某甲没有挪动摩托车,两人发生口角。事后,王某乙摆着自家小筏子至王某甲钓鱼处捞虾笼,王某甲认为王某乙系故意扰乱其钓鱼,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随手拿起钓鱼坐的马扎凳将王某乙头部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因琐事持马扎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王某甲的行为未能得到王某乙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
法官警语:钓鱼本是件闲逸雅事,因“钓鱼”而大打出手不仅有悖于“闲情逸致”,也把自己钓进了“沟里”。法官也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做任何事之前都要三思而行,退一步海阔天空,切不可“任性”处事。
(记者 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