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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收养手续 养女5年无效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0/9 9:19:1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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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养父母有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因被告收养养女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收养5年的孩子被法院判给生父母抚养。

老李的朋友张某夫妇育有两个女儿,由于张某夫妇一直希望二胎是个儿子。在2010年小女儿出生后,为了以后能再生个男孩且又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张某夫妇的默许下,张某的母亲决定将小孙女送养他人,后得知张某生意伙伴老李一直想收养个女儿,在和老李达成一致后,老李将养女带回了淮南老家,并给养女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婷婷。自从收养了婷婷,老李一直将这个孩子视为掌中宝,小心呵护,悉心照料,在老李的精心照顾下,婷婷健康地成长着,时间飞快,一转眼5年过去了,婷婷从婴儿大小长成了一个漂亮的小姑娘。然而在2015年5月份,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一张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让老李傻了眼,原来婷婷的亲生父母张某夫妇将李某告上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与婷婷的收养关系无效,并要求判令婷婷由张某夫妇抚养。

公堂之上,昔日的朋友变成了今日的仇人,为了争夺婷婷的抚养权,老李和张某夫妇在法庭上几乎争吵了起来,然而,由于当年在收养婷婷时,老李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除了收养婷婷的事实,老李无法举出证据来证实自己的收养程序合法,理亏的老李在庭审结束后愤然离开法庭。

法官审理认为,合理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原告张某夫妇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老李在收养婷婷时,经过了张某夫妇同意,但是由于其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且老李在收养婷婷之前已经育有一子,因此认定老李的收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应视为老李与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张某夫妇要求抚养婷婷,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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