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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 法官调解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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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生纠纷 法官调解达成和解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9/25 9:08:3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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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是这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借钱不还,市民贾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朋友林某借了钱迟迟不还,贾某只得求助于法院。不过,双方在借款时约定逾期还款本息日利率3‰,不符合法律规定,贾某的话也不能算数。近日,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实现了11万元债务的及时清偿,贾某撤诉。

据介绍,原告贾某与被告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2012年4月30日,林某向贾某借款4万,后林某又分4笔向贾某借款达10万元整,总共借款14万。(5笔借款中,前4笔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只有最后一笔3万元约定了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该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只能按照4倍计算)。后经贾某多次催要未果,今年1月6日,贾某将林某起诉到法院(此时,第一笔借款早已超过了为期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请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在法官的积极努力和说服之下,双方于近日达成和解,并将11万元债务及时清偿。

法官提醒: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交付的方式(如果交付现金的话,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如果通过银行转账,也要注意保留转账记录)、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或者利息的计算方法(2015年9月1日前立案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4倍,2015年9月1日后立案的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4%)。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还的时候,也要注意及时催要或者向法院起诉,否则,一旦过了2年诉讼时效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债权人将丧失该笔借款的胜诉权。(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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