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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瓶车“上瘾”刚出班房又入高墙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9/11 8:41:4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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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因盗窃多辆电瓶车于今年5月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刑满释放不足一月,他又开始重操旧业。根据法律规定,这次“二进宫”,要从重处罚!日前,吴某盗窃案在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从2014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盗窃三辆电瓶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五千余元。2015年1月4日,吴某被田家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4日被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

然而,刑满释放不足一月,吴某又重操旧业,7月1日18时许,吴某窜至田家庵区某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被害人发现车被盗后立即报警,民警随即调取案发监控。7月3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在某超市门口看见监控中盗窃其电瓶车的吴某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吴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吴某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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