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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借人车也要担责任 法官释法后做明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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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车也要担责任 法官释法后做明断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8/28 8:30:5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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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逸,无法确定肇事司机身份信息,责任如何承担,伤者如何理赔?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2月,王某将轿车借予朋友使用。后该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蒙凤路丁集镇大街处时,将行人丁某撞伤,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车辆系王某借出,事故发生时司机逃逸,无法确定肇事司机的身份信息,受害人丁某无奈之下将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225394.59。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坚称其不是实际车辆驾驶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又提供不出实际驾驶人的详细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驾驶员驾车逃逸,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车主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及庭审过程中,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驾驶其车辆为何人,而车辆是高速危险的工具,王某对于自己的车辆具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对于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车主王某赔偿丁某各项损失8450.99元,保险公司赔偿丁某各项损失91392.41元。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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